南宁市第六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市教育局和市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做出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学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学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该部门及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实行学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教职工,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级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对违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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